《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网 作者:记者 曹彦强 实习记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2-28
摘要:2月28日上午,陕西网记者从汉中市召开《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月28日上午,陕西网记者从汉中市召开《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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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车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在给大家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生产销售、道路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也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带来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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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建森

汉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建森介绍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电动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立足地方实际,依法制定了《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立法审议修改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设身处地考虑群众需求,保护群众利益;坚持在安全管理与便利群众之间谋求平衡和统一,探索出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坚持“小切口”精准立法,找准治理难点,解决民生难题;坚持从实际出发,重点先行、单维突破、化繁为简,保证出台的法规务实管用。

《条例》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明确管理对象,将各种类型的电动车全面纳入了调整范围。《条例》中规定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其中,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对于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也是我省首部对各种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从源头入手,整治电动车生产和销售市场。《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准入许可管理的,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承诺所售电动车符合登记条件。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健全电动车管理依法登记制度。《条例》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带牌证销售。

第四,逐步淘汰超标电动车。《条例》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进行逐步淘汰,防止管理制度上“一刀切”的禁止、收缴和销毁。本条例施行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的限期退出过渡期,执行本省的相关规定,限期退出过渡期内悬挂临时号牌。其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行三年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限期退出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限期退出过渡期内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要求电动车骑行人员佩戴头盔。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同时,这也是公安交警部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电动车管理进行立法的目的和初衷。为了督促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助推养成安全习惯,《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

第六,规范电动车安全充电行为。电动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的车辆,在非集中场所进行充电时,极易引发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此,《条例》规定,电动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室内充电和飞线充电,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还规定了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并鼓励住宅小区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在前款对电动车依法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载物、违规加装棚架的,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闯红灯、逆行、醉驾、超速、无牌上路行驶的行为,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已经办理了临时号牌的非合规电动自行车,3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还能不能上路骑行?《条例》为什么规定骑乘电动车要佩戴安全头盔,不佩戴头盔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为了解决非合规电动自行车通行问题,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延长超长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陕公通字【2022】19号)),明确我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同时,《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过渡期内已经悬挂临时号牌的非合规电动自行车在新条例施行后仍然可以上路行驶。

汉中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因电动车速度快,稳定性差,安全防护设施不全,加之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驾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摔倒或撞击时,头部是最容易着地受伤的,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对头部起到缓冲、减震的作用,能够有效地降低和减轻外力对头部特别是大脑的损伤,减少车祸造成的死亡率或致残率。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条例》第十七条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也做出了明文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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