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 二、受理机构: (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驻汉台区的中、省、市属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在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的各企业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 (二)各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县区各单位,驻县区的中、省、市属各单位(含分支机构)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 三、申报资料: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汉中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明细表》(请各单位在通知附件点击链接自行下载)。 2、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本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在职人员编制本或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2018年度1月、6月、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含工资表的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5、2018年度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经在陕西省社会保险系统查询后认定;养老保险附缴纳明细)。 |